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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付了38萬元加盟費 發(fā)現(xiàn)對方商標沒注冊

        2019-11-13 16:25:15?作者:?來源:福建法治報-海峽法治在線  責任編輯:仁青卓瑪   我來說兩句

        法院判決:

        未真實全面披露信息 應返還保證金加盟費

        思明區(qū)法院經審理認為,本案爭議焦點系涉案合同的性質是服務合同還是特許經營合同、林先生是否有權解除涉案合同以及關于返還的金額。

        法院認為,特許經營的核心要素在于商標、企業(yè)標志、專利等經營資源的許可使用以及統(tǒng)一經營模式。在海納公司與林先生夫婦簽訂協(xié)議前,通過經營及宣傳,“泡面小食堂”已經成為具有一定影響力和識別性的品牌。林先生、劉女士與海納公司簽訂協(xié)議的目的主要是借助“泡面小食堂”品牌的影響力和價值獲得經營利益,雙方對林先生、劉女士曾經使用“泡面小食堂”名稱進行店鋪經營的事實并無異議,海納公司亦承認更換合同是要將主體替換成“泡面小食堂公司”,可見,海納公司自始至終都在突出“泡面小食堂”品牌的影響力,反之如海納公司所稱僅系提供指導,單一個店鋪支付的費用達19萬之巨也不符合市場經營常理。

        同時,林先生、劉女士轉賬合同款時,注明是“加盟費、保證金”,而海納公司在微信群中曾提到的“授權書”、統(tǒng)一客服電話和服裝等內容,也表明雙方在指導服務之外還包含品牌授權、統(tǒng)一經營模式等內容。

        由此可見,本案是特許經營合同糾紛。此外,根據(jù)相關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,海納公司作為特許人應當向林先生、劉女士詳細披露其授權許可的“泡面小食堂”品牌的情況。海納公司辯稱林先生對商標未注冊的情況是了解的,但并未提供證據(jù)證明簽訂合同時其以何種方式向林先生、劉女士進行告知。且根據(jù)規(guī)定,特許人對于應當披露的信息不僅應當采取書面的方式,還應當出具回執(zhí)說明,并由被特許人簽字。因此,法院認為,海納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已書面告知林氏夫婦,對其抗辯意見不予采納。

        綜上,海納公司在與林先生、劉女士簽訂合同時,其對“泡面小食堂”品牌資源享有權利的依據(jù)不足,從而直接影響加盟方實現(xiàn)“泡面小食堂”品牌經營價值的合同目的。同時,海納公司也未切實履行其作為特許人的義務,未真實、全面披露相關信息,且未披露的信息系涉及所特許的經營資源的重大關鍵信息,故林先生、劉女士有權主張解除合同。

        考慮到海納公司為林先生和林太太的經營提供了一定的服務,思明區(qū)法院一審判決酌定海納公司退還林先生保證金3萬元、加盟費6萬元,退還劉女士的金額同上。

        法官提醒:

        近年來,網紅餐飲品牌頻頻發(fā)生知識產權糾紛,辦案法官說,糾紛的背后反映出一些經營問題。法官提醒,加盟品牌時,一定要考察了解清楚相關的權利情況,比如是否享有商標權、品牌使用的圖案、文字是否擁有著作權等。如在加盟時上當受騙,應搜集相關證據(jù),提起訴訟,依法維權。

        (福建法治報記者 王淯瀅 通訊員 思法宣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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