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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(wǎng)絡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意見稿
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(guī)定的行為,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(guī)定的行為,予以警告,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的,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、第二十一條、第二十四條、第二十五條、第二十六條規(guī)定的行為,予以警告,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(guī)定,為無合法主體資格的經(jīng)營者提供服務的,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。
第四十二條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據(jù)本辦法的規(guī)定制訂網(wǎng)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具體管理辦法和措施。
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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