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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當公共安全遭遇“犬患”

        2015-05-22 09:19:07?人民日報?來源:人民日報  責任編輯:林雯晶   我來說兩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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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近日,烏魯木齊一名因孩子被狗驚嚇而打狗的男子,迫于“極端愛狗人士”的指責圍堵以及人肉搜索騷擾,不得不當眾道歉和承諾賠償。其中的是非曲直,激起網(wǎng)絡熱議,有人站在安全角度對打狗舉動表示理解,也有人堅稱寵物無罪、打狗殘暴。

        愛狗是權利,但以愛狗為名做出的不文明行為,也會破壞市容環(huán)境,妨礙他人生活、健康乃至生命安全。養(yǎng)犬問題不只關系人與犬如何相處,更是人與人如何相處的文明考題。本期微議錄,圍繞紓解養(yǎng)犬帶來的權利沖突,微友們從不同角度給出了思考和解答。

        用文明化解社會戾氣

        動手向小動物施暴,動輒訴諸人肉搜索,打狗男士與愛狗網(wǎng)民用各自的暴力方式解決問題,結果兩敗俱傷。這令人反思:好脾氣、好修養(yǎng)哪里去了?

        由權利膨脹、情緒失控引發(fā)的社會戾氣,正在侵蝕著社會的正常秩序。當突如其來的事件牽涉自身利益時,能否做自己情緒的主人,反映一個人的文明素養(yǎng),也檢驗著一個國家的內在品質。只有以文明的方式相處,才會少一些戾氣和糾結,多一些從容與和諧。

        意氣用事、以暴易暴,與現(xiàn)代公民的健全品質格格不入,更與禮儀之邦的氣度不符。注重修養(yǎng),用理性、冷靜的心態(tài)對待權利糾紛,用合作、包容的方式化解爭端,社會才不會是一個“煮沸的壓力鍋”。

        (@濟南張華)

        規(guī)范養(yǎng)寵要靠法治

        愛狗養(yǎng)狗無可厚非,護子心切棒喝小狗也情有可原。紓解愛狗人士與憂狗人士之間的權利沖突,明晰法律、增強法治意識十分關鍵。

        侵權責任法第十章明確規(guī)定“飼養(yǎng)動物損害責任”,其中特別規(guī)定:“遺棄、逃逸的動物在遺棄、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原動物飼養(yǎng)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”。個人養(yǎng)狗必須要有法律意識,不僅不能隨意棄養(yǎng),也不應飼養(yǎng)烈性犬,或者不對動物采取安全管理措施。

        狗不是法律責任的主體,人才是。對城市管理者而言,要通過制定法規(guī)、加強執(zhí)法、開展宣教等途徑規(guī)范市民養(yǎng)狗。有必要劃定禁止寵物狗進出的區(qū)域,充分保障公眾的安全權,避免惡犬傷人。

        (@Luckygirl)

        養(yǎng)犬也要量力而行

        關于愛狗和打狗的爭吵,癥結之一是流浪狗。寵物狗和家犬一般都能得到很好的管理,而流浪狗來歷不明、走街串巷,是居民人身安全的威脅和隱患。

        愛狗人士有養(yǎng)狗的權利,但是否也擁有隨意棄置犬只的自由?答案顯然是否定的。養(yǎng)狗需要三思而行,綜合考量自己的經(jīng)濟能力、生活習慣、工作性質,才能決定是否適合養(yǎng)狗。草率決定飼養(yǎng),不合心意就拋棄,不僅對動物的生命不負責任,更為社會生活帶來了流浪狗的危險。

        鑒于此,社會和有關部門應盡量發(fā)揮引導作用。比如,可以和民間愛狗組織成立一些援助機構,專門照看無人撫養(yǎng)的小動物;也可形成相應的聯(lián)動機制,發(fā)現(xiàn)危險的流浪狗,民眾要主動提供線索,相關部門則負責把流浪狗送到援助機構。

        (@希子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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